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166号
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270YTX41,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润阳广场01幢2层02-014号。
法定代表人:何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3409276H,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雪松路7号8栋13F。
法定代表人:刘东涛。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达。
被申请人:成都轩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AG32M5C,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轩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宇航装饰材料厂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轩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轩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君佩
书 记 员 杨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