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51572A。
法定代表人:张西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月池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108679。
法定代表人:李元高。
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095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进行了“点对点”和“总对总”的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渔船、工商、保险和社保情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案款在近期难以兑现,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13095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1865元未收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