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场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51572A。
法定代表人张西群。
被执行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80861039.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42108元,执行费:17821元,合计:15599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且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限额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查询: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已委托外地法院轮后查封。经本院线下传统查控调查,两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1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英 冯
审判员 马关密审判员李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