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山区南环路铧强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渝0105民初25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下车费、维护费、赔偿费、违约金等暂计431865.8元及返还租赁物。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后,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仅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君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7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