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因履行工程结算、移交工程资料而退还保证金引起的纠纷,涉及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富顺县,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系对工程施工、结算、移交项目资料、保证金等的约定,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案由的上诉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在四川省富顺县,本案应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7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谢邑钦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彩霞
书 记 员 杨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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