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

***与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02财保52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55828C。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5,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