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

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与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81号
上诉人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209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订的合同名义为买卖合同,实际还包含了具体设备的交付、安装、保修等内容,故应将本案移送至该工程所在地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系争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因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甲方(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北蕴川路石洞口经济发展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章晓琳 代理审判员  吉 韵
书 记 员  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