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

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57060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5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太仓市,故一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