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恒春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开平审判员张辅军审判员杨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周 艳 书   记 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