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恒春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开平审判员张辅军审判员杨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周 艳 书   记 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