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等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1065号
原告: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经营场所:南漳县武安镇界碑头村小学旁。注册号:420624600173878(1-1)。实际经营人:刘明淑,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华猛,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鄢来江,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315796XR。
法定代表人:徐建清,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与被告***、鄢来江、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鄢来江、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鄢来江、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申请撤回对***、鄢来江、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由南漳县明达水泥预制厂、***负担。
审 判 长  周啟金
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军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