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2534-1号
原告**诉被告湖北鸣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鄂0112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的末尾署名部分有笔误,需要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112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书末尾署名“审判员贾继祠”补正为“审判长贾继祠人民陪审员马爱国人民陪审员姚慧”。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