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644号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金凤中小企业创业基地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92000。

法定代表人:杨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2号中渝广场1幢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7955W。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16元,减半收取644.08元,由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