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1497号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金凤中小企业创业基地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92000。
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漫蝶,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1号润丰·水尚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98981B。
法定代表人:洪坤明。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38元,减半收取190.69元,由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