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365号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盐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92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31幢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ANY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5号奥体正祥城6号楼7层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3146522F。
法定代表人:刘熙。
被告:福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技园创业中心大厦第2层23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310476L。
法定代表人:刘熙。
被告: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302177D。
法定代表人:刘熙。
被告: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58号B1层17-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5630488M。
法定代表人:刘熙。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并依法于2023年4月21日向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47元。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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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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