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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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548号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盐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92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CRJ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JKAD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