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至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243号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千叶大厦1栋7-7,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7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至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湖**1号门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D8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至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