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6536号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凤德路10号1#楼房第四层412-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920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职教城西区云站路与龙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2TYC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红原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2991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好意达环境艺术园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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