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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黔03民终3185号
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格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长城电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业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对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赔偿请求的主张,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14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建毅 审判员  唐 川 审判员  罗小龙
法官助理陶晓梅 书记员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