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535号
申请人:贵阳长城电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贵阳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182号。
负责人:***。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1)黔0111民初69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阳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阳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