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东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国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财保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重庆市东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附2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2UX79。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国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61号后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56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市东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国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171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市东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东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东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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