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0458号
原告:重庆融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F10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567X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融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融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融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韵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彬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