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394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846H。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滔,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广兴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时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565602869M。
法定代表人:张文才,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军,男,系被告单位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全,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广兴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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