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广兴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100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846H。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广兴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时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565602869M。
法定代表人:张文才,该校校长。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广兴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记员陈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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