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民初540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飞、张绍勇,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蟠龙大道耀辉骏逸天下一号商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段昌俊,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陶卫忠,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卫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卫忠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PZDM20195203000000038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卫忠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价值2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珊珊
人民陪审员  赵先佑
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万 余
书 记 员  刘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