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羽,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羽,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蟠龙大道耀辉骏逸天下一号商业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050801375N。
法定代表人:段昌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杭燕,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846H。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富,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卫忠,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霜,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卫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20408元,退回上诉人**、***。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