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462号
原告:***,女,197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6203550846H。
被告:***,男,1970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容
书记员何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