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执恢5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203550846H),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100026523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N9-2/**。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以(2020)渝011执恢5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地块的重庆欧玛空气能热水器产业园项目一期(土建及临设部分、食堂基础、临时设施、剪板车间、材料库房、6#厂房、2#库房、钢结构部分)、二期工程(倒班楼综合楼、办公楼、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临时道路及围墙)在建烂尾工程。2014年1月10日,誉华建筑公司与欧玛电器公司签订《重庆欧玛空气能生产基地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誉华建筑公司承建欧玛电器公司投资的欧玛空气能热水器产业园项目二期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以项目经理刘刚的名义向被告欧玛电器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合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欧玛电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故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停工。另查明:2013年10月29日,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现已变更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欧玛电器公司签订《重庆欧玛空气能生产基地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欧玛电器公司将重庆欧玛空气能生产基地项目的土建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器照明安装工程等发包给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经上述两家建筑商申请,2016年8月15日,重庆路华瑞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渝路瑞所物鉴(2016)2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重庆欧玛空气能热水器产业园项目二期工程鉴定金额为9,157,485.65元。2016年11月11日,重庆路华瑞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渝路瑞所物鉴(2016)2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重庆欧玛空气能热水器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鉴定金额为10070794.68元。
现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书面申请对本院依法查封的烂尾工程按1010万元作为保留价予以司法拍卖以实现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之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地块的重庆欧玛空气能热水器产业园项目一期(土建及临设部分、食堂基础、临时设施、剪板车间、材料库房、6#厂房、2#库房、钢结构部分)、二期工程(倒班楼综合楼、办公楼、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临时道路及围墙)在建烂尾工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张存春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何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