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2执保216号

申请人:肖冬,男,汉族,1970年11月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

法定代表人:段昌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陶卫忠,男,汉族,1971年5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申请人肖冬、***与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卫忠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19)黔0322执保216号立案执行,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2民初5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审判庭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我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送达了(2019)黔0322民初540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我院冻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号为31×××58上的存款X万元,额度冻结X万元(实际冻结为X元)该行已签收我局送达的(2019)黔0322民初540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受理了我局的协助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陶卫忠存款X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卡号为82×××48-1存款X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XXX94-1存款X元。该案已结案。

注:如需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