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7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846H。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请求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和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波
审判员 喻 茜
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窦川
书记员吴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