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30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誉华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846H。
法定代表人:付光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誉华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民终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962447.80元,执行费12024.00元。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本案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誉华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誉华公司长期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就誉华公司应履行部分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现誉华公司共计已履行案款500000.00元。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在重庆市江津区椒乡登记有房屋一套,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渝B×××××号车辆一辆,但该房屋及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法律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卡等强制措施。
本院就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和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临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上述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62447.80元执行到位500000.00元,余款462447.8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30执2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小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进
书记员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