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隆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