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民二初字第291号
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深州市长江东路北侧桃源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隆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云水园6号楼4门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隆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