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02民初2157号
原告:齐齐哈尔齐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喜庆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龙淼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齐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淼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齐哈尔齐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齐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