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黑龙江龙淼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A-3号楼201室。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淼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卫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