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财保10号
申请人: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应征,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启信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9410581000001)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