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1743号
原告: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应征,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启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为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