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04号
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林家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345297645。
法定代表人:崔玲艳,经理。
被告: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启信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69812649U。
法定代表人:薛刚,总经理。
第三人:邯郸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川镇西候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MA0F1J2U6W。
法定代表人:陈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