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1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启信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薛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中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