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1967号
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店集乡小张庄村开发区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8T7N48。
法定代表人:张玉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231615。
法定代表人:高志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付奎,男,汉族,1975年0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付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宏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