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达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莉,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恒达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侯家巷9号29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谢耀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恒达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1)豫0581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