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头街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郑祖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9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廷珩
审 判 员 纪红军
审 判 员 丁文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越然
书 记 员 李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