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头道街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313649755
法定代表人:***,系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查控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和房产,因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903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 娇
审判员 孟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