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476号
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泗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经理。
被告:山东万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中兴路东北外环路北。
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向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颜晓菡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