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民初1724号
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泗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555243452Q。
法定代表人:张瀚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水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健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2896544Q。
负责人:刘忠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水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减半收取计2466.5元,由济宁远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秋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娟
书 记 员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