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666号
原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龙裕*,职务: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焦倩仪
人民陪审员谢海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