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83号
原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裕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3元,由原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