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05号
原告***,女,1960年8月1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57952-X。
法定代表人龙裕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芝诉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蒋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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