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1号
申请人: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龙裕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60年8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仲案字[2012]第16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其撤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仲案字[2012]第16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小鹏
审判员*宾
代理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