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982号
原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36号(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李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卓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丰兴广场B座1815。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升辉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卓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卓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李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升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卓盈公司支付拖欠服务费118125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判令卓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3月13日签定了《丰兴味来都荟日常保洁服务合同》,由于卓盈公司单方面原因,提出本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提前终止,经双方协商并同意于2019年9月9日另行签定了《合同终止协议函》,卓盈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升辉公司本合同己实施的合同服务费用118125元,但一直未付款。
被告卓盈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升辉公司、卓盈公司签订《丰兴味来都荟日常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升辉公司为丰兴广场1-3楼味来都荟作日常清洁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保洁费每月47250元,经卓盈公司验收合格并于收到发票日起25个工作日内支付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升辉公司依约进行项目保洁。
2019年9月9日,升辉公司、卓盈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函》,约定双方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终止,之前3个月费用合计118125元一次性付清等条款,但上述协议签订后,卓盈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升辉公司、卓盈公司签订的《丰兴味来都荟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终止协议函》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升辉公司已依约完成保洁服务,卓盈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终止协议函》的签订是属于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终止和结算,但该协议并没有明确具体付款时间和方式、条件,按其内容表述及公平合理原则,卓盈公司应自该终止协议出具的同时支付,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终止协议签订的次日起计收,升辉公司所诉作相应调整。卓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卓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款118125元及利息(按本金118125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被告广州市卓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叶丽方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