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79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7567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10844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新浩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泰禾二街333号12栋1**15层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0L70011787H。
经营者:**,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关于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诉***、***、成都****建材有限公司、高新浩阳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新浩阳建材经营部、**应向申请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返还3065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成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3989元。
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2)粤0604执25242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本院将本案并入上述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604执17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瞿 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